各分院、部门:
现将义人劳保【2010】37号《关于举办汽车修理工等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的通知》转发给大家,请大家仔细阅读文件,通知本分院、部门
相关
老师。如有申报,请在
4月
15日
下班前将材料按文件要求整理后交到人事处.请注意截止时间,逾期无法受理。
人事处
2010
年4月13日
关于举办汽车修理工等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的通知
为加快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汽车修理工等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一)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
(二)技师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电气值班员(运行工)、有线广播机务员、有线广播线务员、制药工、公路养护工。
(三)高级工及以下
中式烹调师、仓库保管员、收银员、推销(营销)员、秘书、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数控车工、焊工、计算机操作员、锅炉操作工、电气值班员(运行工)、有线广播机务员、有线广播线务员、园林工、绿化工、营林工、公路养护工、养老护理员、营养配餐员、保安员。
二、报名条件
(一)高级技师
符合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中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二)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8年且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
2007年
12月
31日
前取得高级工证书并被聘用满3年以上)。
毕业前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3、具有高中(职高)、技校(含同等学历)以上学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放宽到初中)。
4、汽车驾驶员须具有连续安全行车15年以上和累计安全行车50万公里以上。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人员和具备下列(3)—(7)项中其中一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破格申报: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
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人员。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工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须附中级工证书复印件)。
(四)中级工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5年(须附初级工证书复印印件)。
(五)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三、培训考核方法及时间
培训考核采取统一教材,以集中培训、辅导、考试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聘用和兑现工资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及报名程序
(一)申报材料
1、《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一式一份;
2、原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附被聘用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汽车驾驶员须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二)报名程序。
申报人员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4月
16日前
送义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香山路389号人才大楼二楼),联系电话:85322926。
附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