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所(室、中心)、部门: 现将《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选拔 、培养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 苏 教 育 学 院 2006年 11 月28日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中青年学术 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选拔、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师资队伍、科研队伍建设,使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建设一支与我院办学与科研定位相适应、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学、科研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选拔、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工程,是事关我院师资队伍、科研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是提升我院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培养和资助,使院中青年学术骨干在各自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加快成长,使之成为我院各系列正高级职务的后备人才。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高尚,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挑重担,在教学与科研等方面有较扎实的基础。 2. 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但在教学、科研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能认真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独立主讲两门以上的课程,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优良),无教学事故记录;或独立承担某一领域的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明确的科研方向且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名为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人选: 1. 独立主持过省级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独立主持院级重点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五名)参与省部级重点课题研究,参与者应提供本人的研究成果;或出版专著或主编过高校通用教材(承担10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同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其中核心刊物2篇;理科3篇,其中核心刊物1篇;艺术、体育2篇,其中核心刊物1篇。 2. 近三年来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文科6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理科4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艺术、体育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下同)。 3. 有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型科技发明创造,并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名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人选: 1. 独立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五名)参与省部级重点课题(参与者应提供本人研究成果);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一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并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已公开出版的教材。同时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文科4篇,其中核心刊物3篇;理科3篇,其中核心刊物2篇;艺术、体育2篇,其中核心刊物2篇。 3. 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用2篇(份)以上,并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 4. 近三年来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学术性或应用性较强的本专业论文文科6篇,其中核心刊物5篇;理科5篇,其中核心刊物4篇;艺术、体育4篇,其中核心刊物3篇。 5. 以上各项有交叉的科研成果可综合评估。期刊编辑人员参照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的选拔标准执行。 第三章 程序与办法 第六条 以本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院人事处领取申请表。对照选拔条件,认真填写《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申请表》《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申请表》。 第七条 申报人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公开述职,介绍本人的申报条件,展示近三年的主要科研成果,阐述未来三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的教学科研方向, 第八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选拔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评,并按照要求和比例(35%)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推荐表》《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推荐表》。将有关材料报院人事处。 第九条 院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科研处和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名单,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由院颁发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培养对象证书。 第四章 培养目标与要求 第十二条 经过三年的培养,凡列入培养对象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应达到下列目标。 1.对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较深刻的领会和认识,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热爱和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较为突出。为基层教育服务的目的更加明确。 2.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主持省级或院级重点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名)参与省部级重点课题研究(参与者应提供本人研究成果),在其中发挥了明显的骨干作用。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独立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二名)参与省部级重点课题研究(参与者应提供本人研究成果),在学术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 3.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两项中的任一项: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数量为:教师系列文科不少于8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理科不少于6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艺术、体育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教科研系列文科不少于8篇,其中核心期刊6篇;理科不少于6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艺术、体育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2)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5万字);或主编高校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在15万字。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20万字);或主编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并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已正式公开出版的教材。 4.三年内研读20本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写出读书笔记;参加业务培训或高层次学术会议不少于1次,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 5. 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能起表率作用;所授课程达到院级精品课程标准;教学质量较高,其教学考核三年均为良好以上。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在某一领域有自己比较系统的思想观点,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科研能力和水平得到同行认可,3年内至少有一次年终业务考核为优秀。 6.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工作,在干训、师训的教学、研究与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能够认真及时地完成为行政决策服务的调研工作并独立完成调研报告。 第五章 资助与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 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三年。每年每人提供3000元的培养经费,按年度投放。培养资助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复印资料、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和进行社会调查等。 第十四条 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培养对象的所在单位要为他们的成长与发展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给予积极的支持。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培养对象,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他们的缺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克服。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我院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科研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与科研活动、参加业务进修、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展示科研成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重点培养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科研人员每年检查、考核一次,时间为12月份。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程序为:由培养对象填写《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科研人员培养对象考核表》,进行自我小结和自查;所在单位进行初查与考核,并签署检查、考核意见;院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与考核,并形成年度检查、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科研人员培养对象年度检查与考核的标准主要是: 1. 每年年终综合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教学质量考核必须为良好以上。 2. 每年公开发表、出版一定数量的论文或专著、教材。论文的数量要求为:教师文科2至3篇;理科1至2篇;艺术、体育1篇。科研人员2至3篇。 3. 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有年度进展工作汇报或结题报告,有相应的研究成果。 4. 每年研读7本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写出读书笔记。参加业务培训活动、调研活动或高层次学术会议1次。 5. 所任课程至少一门达到院精品课程标准,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并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承办的各种培训活动。 6. 科研人员除完成自己的日常科研任务外,还要完成为行政决策服务、为基层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服务的相关任务。 第十九条 培养期满的考核验收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并对照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的三年培养目标予以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的结果实行必要的奖惩措施,对第一年没有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要提出限期改进意见,第二年的经费减半使用;连续两年未达标的,予以淘汰,并收回其剩余的专项经费。对连续三个年度通过考核并出色完成培养任务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科研人员自培养期满之日起,必须在本院工作满5年,方能申请调离、辞聘、辞职。如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申请调离、辞聘、辞职的,必须将院所资助的培养费和资助费全部退还。 第二十二条 “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和“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即为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科研人员培养对象,除参加其考核以外,在管理方面,仍按“省333工程”、“省青蓝工程”的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实行交叉培养,在培养任务、经费使用、考核等方面,均按较高层次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的培养与管理以本办法为准,苏教院(1996)36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 《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申请表》 2 《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 3 《院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培养对象申请表》 4 《院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人员培养对象推荐表》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 2006年9月30 2006年1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