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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关于聘任教辅人员的实施办法

Posted on 2008年11月21日 By gxrcw [长治学院]关于聘任教辅人员的实施办法无评论

为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率、技能型的教辅队伍,更好地规范我院教辅人员的招聘、使用及管理工作,使学院教学管理更为科学有序,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的基本原则

1、实行以编定岗,以岗定责,以岗定薪,按岗聘用的原则。

2、贯彻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

3、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用原则。

二、受聘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身体健康,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

4、受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见各岗位聘用条件)。

5、应聘人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我院正式编制的职工可不受此限)。

三、聘用程序

1、根据本单位教辅人员编制情况,各单位在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制订聘用岗位职责,并向人事部门提交聘用计划。人事部门汇总各单位用人计划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向各单位下达聘用人员名额。

2、应聘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A4纸)到岗位设置部门报名,岗位设置部门组织审核、考试、体检等工作。

3、各岗位设置部门要严格根据本部门聘用名额和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将结果报人事处。

4、人事处汇总各岗位设置部门报送的人选,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人事处下发给各相关部门《长治学院教辅人员劳动合同书》,由受聘人填写《长治学院教辅人员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用人单位、受聘人各持一份。

四、聘用期限和工资待遇

1、合同期限一律为一年(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岗位设置部门可根据受聘人员劳动情况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上报学院批准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如出现《劳动法》及我院劳动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劳动合同解除。

2、工资待遇根据不同岗位定岗定薪。每月15日前根据上个月出勤情况发放上个月岗位工资或津贴。

3、实行岗位工资、出勤津贴工资制。各部门教辅人员岗位工资和出勤津贴实行包干制。每年9月份人事处将本年度全院教辅人员岗位工资和出勤津贴以全额形式报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一次性划拨各岗位设置部门。每月5日前各单位须将本单位教辅人员上月出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报人事处备存。

4、受聘人员试用期满后,各岗位设置部门可根据受聘人劳动情况在岗位工资的基础上将每月出勤津贴按出勤情况发放给受聘人。

5、原学院所有的教辅人员一律重新参加聘用。重新被聘后按照新岗位发放岗位津贴。具有学院正式编制人员被重新聘用后,岗位津贴仍执行长学院字[2004]60号文件规定的津贴标准。原学院任命的科级干部本次未被聘用到科级岗位的,不再享受科级岗位津贴标准,改为学院规定的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标准。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1、凡聘用人员(除正式再编人员外)不列入学校人事编制。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各岗位设置部门须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各岗位设置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考核合格可续聘;不合格则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见。

3、新聘人员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用程序严格申报。

4、各岗位设置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被聘人员。

5、用人单位要重视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的考核。

六、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为准。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山西 Tags:长治学院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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